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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会章程(2021年修订)
2021-11-30 17:35 校团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会是成都工业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组织,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二)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沟通学校党政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第三条 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成都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是唯一可以代表成都工业学院全体学生利益的学生组织;是成都市学生会第十三届主席团单位,是四川省学生会第十一届委员会单位,工作上接受上级学联的指导。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讨论、监督、批评和否决的权利。

(三)对学校有关学生的各项工作,有通过学生提案方式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通过本会向学校反映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的各种待遇的权利。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上述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上述义务外,必须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学校有关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经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报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制定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委员会是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会在成都工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在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领导和监督各学生分会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执行主席一人、主席四人组成。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主席团全体会议由执行主席召集。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监导、评估学生分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下设职能部门分别为:学习部、文体部、生活权益部、外联部。各职能部门设负责人2人,其中主要负责人1人。学生会工作人员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工作人员政治面貌需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

第十三条 原则上参与换届的学生会干部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否则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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